财联社8月13日讯(记者 陈俊兰)8月12日晚间,华林证券再次披露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相关底层资产再次流拍。
公告称,“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相关底层资产包括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商业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分别为119559.76平方米和82730.30平方米。底层资产于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止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本次拍卖结果为流拍。此前,第一次公开拍卖的起拍价为13.53亿元,同样以流拍告终。
面对连续两次的流拍,华林证券表示,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管理人继续秉承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推进“以物抵债”等资产处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拍卖事项和近期华林证券面临的两起仲裁案件也有关联。根据华林证券此前的公告显示,大连银行和民生证券同为“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的投资人,因对该专项计划违约责任存在争议,两家机构分别对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华林证券提起仲裁。
需赔偿大连银行2.28亿元
“红博会展专项计划”是华林证作为管理人的一个资产证券项目,据了解,专项计划本质上是一份信托受益权ABS,该类ABS多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该专项计划在2017年9月设立,发行规模为9.5亿元。申请人大连银行认购了“17红博04”、“17红博05”和“17红博06”资产支持证券,总计约为2.28亿元,而民生证券认购的“17红博06”和“17红博07”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共计1.75亿元。
由于该专项计划服务机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归集到专项计划监管账户;特定原始权益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信托贷款还款义务和差额支付义务;担保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导致案涉专项计划于2018年10月8日未能按期完成收益分配,触发专项计划违约条款。
因对该专项计划违约责任存在争议,2022年5月,大连银行向华林证券提起仲裁。截至目前,大连银行与华林证券之间的仲裁结果已经公布,华林证券需对大连银行的本金损失约2.28亿元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华林证券已在2023年计提预计负债,而华林证券也因该仲裁事项的赔偿,对2023年整体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
同时,仲裁也明确,如果案涉专项计划在之后的底层资产处置中有可分配财产,大连银行后续在清算后可获得的案涉专项计划分配财产应扣减华林证券已赔偿的金额。
与民生证券仲裁结果尚未确定
民生证券则在近期提出仲裁申请。7月3日晚间,华林证券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的仲裁通知,申请人民生证券认为被申请人华林证券存在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况,请求裁决偿还其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1.75亿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0.41亿元,共计2.16亿元。
对此华林证券称,由于本次仲裁处于案件受理初期,尚未开庭审理,且案涉专项计划底层资产已在拍卖过程中,公司是否实际产生损失以及损失金额取决于相关底层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华林证券或将推动“以物抵债”?
作为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华林证券已经启动专项计划项下底层资产的处置程序。相关底层资产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角处商业及办公区部分的建筑面积119,559.76平方米商业房产和82,730.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华林证券6月14日发布的《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上述底层资产已于7月14日公开拍卖,挂牌价约13.53亿元,但因无人出价而流拍;8月8日至8月9日10时,华林证券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挂牌价降至12.18亿元,同样因无人出价,最终再次流拍。
由于底层资产流拍,可能会导致华林证券无法立即通过拍卖方式变现底层资产以偿还债务,增加了资金回笼的不确定性,并可能进一步导致底层资产贬值。
但也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司法拍卖中,拍卖流拍并不意味着相关资产将“砸”在手中无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拍卖外,还有变卖、以物抵债等多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华林证券下一步有极大可能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积极推动进一步的资产处置,而“以物抵债”大概率是唯一的选择。
华林证券亦在公告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相关规定正规网上配资平台,流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如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若债权人最终不接受“以物抵债”,则等同于放弃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机会。因此,若债权人仍希望直接追回损失,资产处置最终将不可避免的走向“以物抵债”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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