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鑫海/文 6月24日,《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及近期5起反垄断司法典型案例。相较于2012年发布的总共16条的旧司法解释,此次新规条款数增加至51条,其中新增和实质性修订的条款数多达42条。可见,此次新规是法院系统对反垄断审判规则的一次系统性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中明确提及互联网“平台”的条款数多达13条,这反映出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仍是未来我国反垄断工作的重点。具体而言,此次新规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在相关市场界定(弱化价格竞争因素)、通过技术等手段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利用技术手段等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垄断认定、跨平台最惠待遇规制、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等方面,均给出了细化的规定。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如此受关注有如下原因:
第一,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科技已触及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互联网平台依靠资本“跑马圈地”做大后,也出现了限制竞争、赢者通吃、大数据“杀熟”、泄露个人隐私、损害消费者权益、风险隐患积累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数字经济作为新业态,其通过“平台-数据-算法”等树立起的竞争壁垒,与传统产业下的价格竞争逻辑有显著不同,而反垄断监管针对平台的新问题存在滞后情况甚至监管空白,执法审判规则有及时适应调整的必要。
第三,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2年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写入报告,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及此次出台的新司法解释都应看作是对中央精神的积极回应和落地。
事实上,自2020年中央定调后,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动作就一直不断。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在网络零售平台“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罚182.28亿元,刷新处罚纪录。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在网络外卖平台“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以34.42亿元罚款。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叫停了虎牙和斗鱼合并案,并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予以处罚。2023年,京东诉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案一审宣判,北京高院判决阿里巴巴赔偿京东10亿元人民币。
中国针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反垄断只是全球浪潮中的一角,欧美政府对于平台垄断的规制政策也有趋严的态势,谷歌、亚马逊、脸书、微软、苹果等科技巨头这几年频频遭受反垄断调查和巨额罚款。
由此可见,全球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具有趋同性。但我们也应理性看待平台经济发展的固有规律,有学者就指出,规模效应、网络效应、数据运用能力是平台经济的内在特征,这使得互联网平台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但这些特征也具有对社会发展的正面价值。以微信为例,用户的高度集中可能会导致“赢者通吃”的情况,但用户规模变大也可以摊薄成本、放大协同效应,这正是微信能够免费提供服务的基础;同时用户基数足够大让人们可以统一沟通工具,降低社交成本。平台形成规模后还能更高效地整合产业资源与市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平台的规模化发展具有两面性,需要法律政策去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也应避免过度干预,要尊重平台的内在发展规律。从总体上看,新司法解释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条款主要是回应数字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已面临的问题,从很多条款中可以看出此前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的影子,体现出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但无论如何,这意味着平台竞争已迈入全面监管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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